(一)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予以行政处罚。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之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予以行政处罚。
(三)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涉嫌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予以行政处罚。
(四)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第299条之一之规定,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