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网络谣言传播,人人有责!

作者:潘志东创建部门:安全保卫处发布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布时间:2024-06-11浏览次数:10

(一)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予以行政处罚。

(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之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款予以行政处罚。

(三)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之规定,以涉嫌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予以行政处罚。

(四)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刑法》第299条之一之规定,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