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上海石化工业学校信息系统备份与恢复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信息系统运行稳定,保障数据安全、完整、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目的是对信息系统备份与恢复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信息中心负责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与恢复工作。
第四条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负责对信息系统进行备份和恢复。
第三章 数据备份管理
第五条数据备份采用全备份、增量备份、差量备份相结合的备份方式。
(一)全备份是指对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的数据文件进行完整备份;
(二)增量备份是指对上次备份后发生变动或新产生的数据文件进行备份;
(三)差量备份是指对上次完全备份后发生变动或新产生的数据文件进行备份。
第六条信息系统的备份周期为每周至少一次全备份;除全备份当天外,每天至少一次增量备份或差量备份。
第七条根据信息数据资产等级采用不同的备份策略,一级信息数据资产本地备份,二级信息数据资产本地、同城备份,三级信息数据资产本地、同城、异地备份。
第八条备份数据保存期应该按照信息中心信息系统不同等级进行区分。
(一)核心信息系统至少保存6个月;
(二)重要信息系统至少保存3个月;
(三)一般信息系统至少保存1个月。
第九条系统管理员和数据库管理员应每天检查备份日志,确认备份有效性,填写《上海石化工业学校备份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备份完成后如需保存备份介质,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应取出备份介质,并在介质标签上按如下要求记录备份信息:
(一)介质编号;
(二)备份起止日期;
(三)备份人员;
(四)备份内容。
第十一条 运维组长应定期对备份记录进行检查审核。
第四章 数据恢复管理
第十二条 备份数据恢复性测试应至少一年进行一次,测试前需制定恢复性测试方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审核方案可行性。恢复性测试应不影响生产环境的运行。
第十三条 恢复性测试完成后由数据库管理员和系统管理员编写恢复性测试报告,填写《上海石化工业学校恢复性测试记录表》,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运维组长应对恢复性测试结果进行审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备份与恢复管理表单
上海石化工业学校备份记录表
备份部门:信息中心 备份日期: | |||||
序号 | 备份时间 | 备份系统 | 备份名称 | 备份位置 | 备份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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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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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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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化工业学校恢复性测试记录表
(SHGY/AQ-BF-01-2016-B01)
测试部门:信息中心 测试日期: | |
测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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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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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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