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累进计税方法,按规定每月个人所有收入(工资+奖金+各项收入)扣除缴纳的四金费用,再扣除 1000元后即为征税基数,该基数在500元以内,按5%征税,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征税,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征税,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征税,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征税……现在缴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的方法,即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发工资和奖金时代扣税款,并代为缴纳,若有少缴漏缴,单位必须承担责任,并受到罚款处理。 多年来在广大教职工的配合下,我校都很好地完成了个人调节税的缴纳工作。从 2005年1月起将更规范化操作,请广大教职工积极配合,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来工会或财务科、人事科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