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危化安全智慧生产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全国危化安全智慧生产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
第二条 发起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域产教联合体建设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3〕15号)等文件为指导,推进“政、行、企、校”四位一体深入合作,助力化工产业经济发展,提升教育支持服务行业经济发展的能力。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现代化工职业学院共同发起组建“全国危化安全智慧生产产教融合共同体”,并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性质
以服务化工产业发展为宗旨,由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上海现代化工职业学院牵头,联合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本科院校、职业院校、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多方参与,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非政府组织、非法人实体、非营利性机构。
第四条 宗旨
共同体坚持以服务全国石油和化工产业发展为宗旨,以校际合作为基础,围绕产业发展对化工技能人才的需求,推进“政、行、企、校”四位一体深入合作,实现共同体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参建单位各自的优势,搭建平台,加强交流合作,从根本上促进校企深度融合,提升教育服务地方产业优化升级的能力,打造具有行业特色的产教融合交流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共同体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共同体常设执行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3家
,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若干家
;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设在上海现代化工职业学院。
第七条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任期三年五年,任期结束后由共同体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须经理事会议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实施。
第九条 理事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共同体章程;
(二)研究设立共同体工作机构;
(三)制定和修改共同体规章制度;
(四)任免共同体工作人员;
(五)研究制定共同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和决定共同体的重大事项;
(七)审议共同体工作报告;
(八)审议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资格等。
第十条 秘书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共同体联络工作;
(三)收集发布行业人才培养信息与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筹备共同体组织的各类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五)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成员基本权利
(一)监督和质询共同体的工作,对共同体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议案;
(二)参与共同体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三)在共同体授权下组织论坛、教育交流等活动;
(四)经同意,可以共同体名义进行各类合作、交流等活动;
(五)共享共同体提供的数据资料、行业报告等各项服务;
(六)自愿加入、退出共同体;
(七)其他符合共同体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二条 成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所在地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共同体形象和合法权益,执行共同体的决议决定;
(二)积极承担和完成共同体委托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共同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合作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条 合作领域
共同体将在人才培养、资源共享、创新创业、合作办学、学术与文化交流、师资建设、教学改革等领域开展合作。
第十四条 合作方式
共同体鼓励成员单位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合作,在遵从共同体章程的前提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共同体成员单位也有权利与共同体外其他单位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
第十五条 合作内容
(一)开拓合作渠道,搭建政校企合作服务平台;
(二)探索校企、校际合作人才培养新模式,促进共同体单位的双向流动,根据全国石油和化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培养适应行业全产业链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三)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四)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五)面向共同体内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打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成果转移链条,为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七)积极探索开展双边、多边联合办学,优质资源共享,共同探索和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机制、管理理念和发展模式;
(八)本章程未尽事宜共同体成员单位合作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上条款,共同体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纳入补充协议或修订条款。
第五章 共同体成员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成员加入管理机制
(一)共同体成员应是愿意为石油和化工行业人才合作和地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人才支持和技术技能支持,并自愿为区域发展贡献力量的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和培训机构等;
(二)承认共同体章程并积极参加共同体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经主牵头单位同意后方可加入。
第十七条 成员退出管理机制
(一)共同体成员如自愿退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秘书处;
(二)共同体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主牵头单位讨论通过,方可劝其退出共同体;
(三)共同体成员退出后,该成员在共同体所拥有的权利同时终止。
第六章 共同体经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共同体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二)共同体所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共同体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益;
(五)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秘书处公务费;
(二)日常工作会议费用;
(三)专项资金投入;
(四)其他与共同体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财务预决算
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情况由秘书处编制,秘书处每年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费管理
制订共同体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委托秘书处挂靠单位财务部门代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终止程序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共同体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财产处理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产教融合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与有关条款的修改,由共同体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征求理事单位意见,报共同体主牵头单位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5年05月2930日起(待共同体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共同体成员表决通过,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由共同体秘书处理事会负责解释。